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无锡锻压协会(Wuxi Forg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无锡锻压协会是在无锡市经济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市锻压行业自愿组织的行业协会,本协会接受无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经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无锡锻压协会是中国锻造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受中国锻造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锻压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为振兴锻压行业、推动锻压技术进步服务。组织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积极推行专业化生产,参加锻压发展规划的技术论证;指导厂点开展技术协作活动;培训技术力量; 开展企业经营活动的指导;研究改善三废治理设施,努力改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促进锻压行业的生产,适应国民经济和发展需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新街巷43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 它是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促销、调研、培训、沟通等各项 工作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 一、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锻压专业化的方针政策,协助市经委管 理部门,不断提高锻压专业水平 二、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积极协 助政府研究本行业的调整发展规划,进行重点技术改造方案的论证, 提出有关锻压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交流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环境安全,节能措施和市 场行情等方面的经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承担技术和管理咨询, 开展工艺性协作件的质量评比及生产技术仲裁工作。 四、进行调查研究,经常向上级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 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编辑出版锻压行业工艺专业化刊物和技术经营的有关资料。 六、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锻压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组织技术和管理咨询,协助会员厂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锻压(锻造、冲压等)生产,科研设计和教育等单位, 以及直接为锻压行业服务的设备制造和主要原辅材料的生产厂家, 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布局合理,承认本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 务,并按规定缴纳会费者,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均可为 本会团体会员;在本行业有声望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承认本会章 程,履行本会规定的义务,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征得单位同意,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批准为本会会员,均由协会发给会员证,团体会是由法 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派一名代表参加协会的活动,理事会理事均由 团体代表中选举产生,不以个人名义参加,凡因理事代表个人工作 变动,其理事职务,不对个人给予保留。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讨论,批评和建议权。 3、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有要求协会组织生产协调和技术攻关的权利。 5、有免费优先应用本会研究成果的权利。 6、有优先获得本会技术情报,资料和市场信息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3、 按章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团体会员按上年度实现的总产值,在百万元以上者每年缴纳会费500元;总产值在百万元以下的 每年缴纳会费300元。协会成员厂每年一月底前,将会费一次由银 行汇入协会帐号。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 4、 向本会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资料。 5、 遵守政府有关法令和决定。 第十条: 会员厂的退会 一、 会员无故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其会籍自行取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收回会员证。 二、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书面提出退会要求,由理事会批准, 即予退会。 三、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经多次劝告无效, 可劝其退会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理事会下设 1、 秘书处 2、 协作委员会 3、 教育咨询委员会 其负责人均由常务理事兼任。理事会可聘请若干名在锻压行业 有名望的人士为本会顾问,组成顾问小组,组长享受常务理事待遇, 组员享受理事待遇。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四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理事会下设机构(协作委员会、教育咨询委员会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决定; 四、决定下设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企业捐赠; 三、 政府赞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支出 一、 为本会任务开展的活动支出,如:专业活动费,会务费等。 二、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费和其它费用。 三、 为解决本会办公条件必要的费用。 四、 邀请专家,学者咨询、讲课的酬金。 五、 通讯、资料等印刷,邮资费。 六、 上缴上级协会的会费和信息费。 七、 其它正当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附件无锡锻压协会财务 工作细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 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局和市经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经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经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无锡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